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原则上按10%左右比例确定。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基层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退休、调离学校,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二)代表在校内单位调动,保留代表资格。原选举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补选。

      (三)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长期出国、借调、病假、事假以及经常无故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职责。其中,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单位教职工报告履行代表职责的工作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自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形式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培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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