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27 11:43:39 浏览次数:787

为规范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保障我院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高效、快捷地为教学服务,又节约经费开支,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维修组织:实验办公室(实验示范中心协助)代表学院行使教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电梯、环境、绿化、生物园地维修管理职能,负责维修、维护及更新的派工、监督管理、验收和经费审核汇总。

二、维修内容:实验示范中心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及更新。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贯彻“谁产谁修”的原则,由使用实验室、实验办与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联系,进行保修或保养。小型仪器设备由教学实验室工作人员汇报实验办后,按程序由实验办牵头组织维修。仪器管理人员(各实验员)负责各类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关于电梯、治安、消防和绿化项目及生物园地,须经实验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论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实施。

三、维修程序:维修申请人(各实验室实验员)将维修项目报实验办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损坏程度、维修难易程度、大约修理费用,实验办报经主管领导同意后,由实验办派工,填写正式派工单。维修完成后,由申请人或指派专人验收并在派工单上签署意见,然后交到实验办汇总。

四、维修权限:维修或更新的仪器200元以下的由实验办公室安排;200-1000元的维修项目由分管院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需事先征得院长或党政联席会同意。院领导审批后,由实验办公室安排实施。

五、实验办公室和实验中心代表学院对维修和更新的仪器进行监督并组织验收。一经发现有偷工减料或使用伪劣材料的,将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六、维修费用的审核与结算

11000元以下的维修项目,由施工单位按月集中报实验办公室汇总,当月完工的项目在次月10日前完成报审工作,迟报、漏报的,实验办公室不再接收。报审时须提供派工单、维修内容、维修费用支出明细;实验办公室汇总后经分管院长审核签字,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21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先提供完整修理方案及预算明细到实验办公室,经学院领导组织实验办公室等部门验收签字后,报审计处审计,通过后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七、维修管理

1、实验办公室应及时组织人员对申修设备进行技术论证,确定维修等级,尽快进行维修。

2、维修人员在维修时,必需填写维修记录,记录维修部位,所用零件名称、数量、单价及所耗实际工时。

3、维修所需配件原则上是以旧换新,实验办指定专人负责配件的采购和管理。新购置的零配件,凭发票报销,不记作维修费。

4、维修实行保修制度,保修期原则上为半年。保修期内出现问题,由联系人联系修理厂家或个人重新修理。

八、实验办公室对维修及更新的仪器,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存档备查。

九、本规定经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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