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学学院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9-27 11:40:46 浏览次数:55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程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学院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及研究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的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本学院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院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点,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学院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教学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学生在教学区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九条学生应自觉遵守并维护公共秩序:

1、在图书馆、教室、俱乐部等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不扰乱秩序,不起哄。

2、教室熄灯后,应及时离开,回到公寓做就寝准备,不在教室逗留。

3、遵守餐厅秩序,自觉排队买饭,不拥挤、不插队或做其它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

4、不在院内马路上或教学楼、公寓内踢球、打球。不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宣传品。

5、举办报告会、演讲会、沙龙等活动要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门禁制度,主动接受门卫管理,要求做到:

1、进出校门时凭本人的学生证,并应主动出示。如学生证丢失,凭教务处开具的补办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方可通行。

2、寒暑假期间留校的学生进出校门,必须主动出示“两证”(学生证和公寓管理部门所发的假期临时住宿证)方可通行。

3、学生携带个人物品出校门,须凭本人证件,主动登记并接受核查后方可放行。携带贵重物品出校门的,还应持所在部门开具的证明。

4、骑自行车者出入校门时,应当下车推行,禁止滑行。

5、学生自备代步的机动类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进出校门,须凭保卫处签发的出入证出入。进校后机动类车辆应存放在车棚或停车场等指定位置。

6、因故在夜间23时30分后返校的学生必须向门卫、公寓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情况,并接受检查、登记,严禁翻越围墙。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本章第十条之规定,由保卫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禁止学生酗酒。对酗酒者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触犯法律的,交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禁止学生豢养宠物,一经发现除没收宠物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触及刑法的,由保卫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予以处罚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一、盗窃公私财物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1、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电报的。

4、盗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5、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购买的。

6、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情节恶劣者。

二、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猥亵妇女或者进行有伤社会风化活动的。

2、谎报案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制造混乱的。

3、非法私藏、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的。

4、在计算机网络上传播、散布非法信息的;未经允许,擅自创建局域网的。

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

1、在严禁吸烟的地方吸烟,或不按规定动用明火及从事其它违章作业的。

2、因个人责任引起火灾事故的。

3、用电、用火、用气违反防火安全规定的。

4、在办公室、集体宿舍违章使用酒精炉、煤油炉、明火、电热器等的。

5、阻挠、干涉灭火救灾,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拒不服从指挥的。

6、故意破坏消防设施的。

7、有火灾隐患,安全检查部门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第十五条策划、参与打架处理办法

1、策划、参与打架,未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轻伤者,给予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加重一级处罚,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不尊重老师、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对老师、管理人员进行顶撞、谩骂的。

2、伪造或涂改证件的。

3、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商业活动或散发、张贴宣传广告品的。

4、妨害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执行管理事务的。

第四章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公寓管理规定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寓公共设施,自觉防范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学生应服从公寓及保卫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支持舍长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学生应严格遵守公寓门卫制度,积极接受门卫管理。23时后进入公寓的学生必须主动出示证件并接受检查登记。

第十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好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按时就寝。上课和午休时间段、熄灯后,不准在公寓内吹拉弹唱和做其它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 

第十九条学生要遵章安全用电。严禁私拉电线,严禁使用电加热器等违章电器。不毁坏、不私自拆修公寓电器设备。不准私自使用应急灯。

在公寓内使用微机必须向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学生要提高警惕,注意安全,防火、防盗。离开公寓或休息时要锁好房门,宿舍钥匙不能转交他人。在公寓遇到陌生人及可疑人时,应及时向公寓管理人员反映。

不向楼内外乱扔物品。不在公寓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等。

第二十一条严禁学生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酒精类及玻璃瓶装类饮料和饭菜带入公寓。禁止学生在公寓内做饭。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酗酒、打麻将、赌博及进行有赌博性质的活动,严禁打架斗殴、聚众喧哗或从事商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寒暑假留校住宿的学生须经各院系批准后,凭假期临时住宿证进出公寓。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公寓管理规定,出现以下情节者,公寓管理中心可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由公寓管理中心上报学生处实施。

1、晚上熄灯后,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且不听劝阻者。

2、在公寓内违章使用电器或使用火炉者。

3、未经批准,在宿舍留宿他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经劝阻不改的,除照章处罚外,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夜不归宿、私自在外租住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发现学生公寓内存在不安全隐患,学生应听从管理人员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生违反本章管理规定第十五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由公寓管理中心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章 实验区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所有新进实验室做实验的人员(包括研究生、本科生),均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方能进行实验。
第二十六条 实验人员进入实验室,必须按规定穿戴必要的工作服,并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进行危害物质、挥发性有机溶剂、特定化学物质或其它毒性化学物质等化学药品操作实验或研究,必须要穿戴防护工具(如防护口罩、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第二十七条 避免在实验室吃喝食物且使用化学药品后需先洗净双手方能进食;禁止将食物储藏在储有化学药品之冰箱或储藏柜。
第二十八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如剧毒、易燃、易爆的实验)时,房间内不应少于2人;危害性特别大的实验(如高压实验、能产生危险气体并危及本人或周围人员人身安全的实验)不可在化学楼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未经学院及相关单位批准,实验室不得擅自安排校外人员做实验。
第三十条 在实验进行中,操作者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室,离开时必须有人代管。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非工作需要不许在实验室过夜。学生因工作需要过夜时,必须将导师或实验室主任批准并签字的申请材料预先交门卫值班室。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严禁吸烟;实验室内严禁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避免使用明火电炉,尽量使用密封电炉;严禁在实验室进行做饭等闲杂娱乐活动。
第三十三条 实验结束和下班前,要清理好现场,切断电源、气源、水源,消除火种,关好门窗。寒、暑假期间要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对于违反实验室操作规程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处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关闭实验室进行整顿,对相关人员组织安全培训,培训费用自理。

第三十五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匹配的消防器材。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实验室必须针对本实验的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将其与实验室安全管理措施一起按学校统一规定张贴在实验室内,并组织实验室人员学习。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

1、使用危险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应建立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应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化学危险品安全知识和化学实验的安全操作知识,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2、实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剧毒等物品,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由专人负责保管,妥善处理和保管剩余物品及残毒物品。

  3、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品时,必须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防止丢失、污染、中毒和其它事故发生。使用完毕后有剩余的危险品,如需过夜,应存放在有专人保管的保险柜内,并作好记录。

危险品的使用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使用单位领导必须严格审批,做好使用记录,如有违规使用,一旦发生事故,将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和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体钢瓶管理:

  1、压缩气体钢瓶属于危险品,使用和贮存者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能使用。

  2、凡是需要使用气体钢瓶的教师职工和学生,必须做好使用登记记录。各实验室不得私自采购与不履行登记手续。

  3、凡使用剧毒气体、腐蚀性较强的气体必须严格报批手续,由使用者提出使用购买申请,学院主管院长签字以后购买。

  4、实验室对高压气体钢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固定并经常检查是否漏气,严格遵守使用钢瓶的操作规程。严禁氯与氨、氯与乙炔、氢与氧、乙炔与氧气混放在一个房间内。氢气瓶、乙炔瓶等危险钢瓶必须放在室外指定地点(钢瓶间或阳台)。氢、氧及可燃性气体钢瓶与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严禁气体钢瓶超期服役。

第四十条实验废物处理:

1.化学废物是指过期化学试剂、实验室高浓度废液、使用过的有毒有害化学试剂包装物。

  2.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严禁往下水口、垃圾道倾倒有机溶剂及有毒、有害废物。

  3. 各实验室必须将废弃药液或过期药液或废弃包装物依照分类标示清楚,药品使用后之废(液)弃物应倒入专用收集容器中回收,收集容器上应清楚标注废弃物的主要成分,禁止将废弃液体和固体混合在一起。

  4.化学固、液废物及包装物定期由学校统一安排相关部门负责收取,再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须妥善保管,不得任意毁弃,更不能随意出售。

  5. 剧毒品的处理由各使用单位向保卫处及实验室与实践教学管理科提出书面申请,上报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原地妥善保管。

第六章 学院机房及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学生上机前准备好上机时所需的一切物品:书、笔、纸等,不准带与上机无关的东西如食物、水果、饮料、口香糖等进入机房,更不能带镊子、钳子、改刀等工具进入机房,也不能将任何物品放在主机、显示器等微机设备上;

第四十二条 严禁赤膊、穿背心、拖鞋等进入机房,上机前检查手脚是否干净。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在上机前提前五分钟有秩序的进入规定机房上机,并保持安静。上机期间,不得擅自离开机房;如需暂离机房必须向老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开;

第四十四条 按时上下机,不准迟到、早退,有事需认真履行请假手续;教学上机时非本班学生一律不得进入;

第四十五 进入机房后必须对号入座,服从指导教师和机房管理员的调配,不得擅自调换座位;学生上机如确有原因需更换机器,必须征得教师同意后按指定位置上机;

第四十六条 保持机房安静、整洁。机房内不准大声喧哗,不聊天、嬉笑、打闹和做与电脑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四十七条 爱清洁讲卫生,在机房内严禁吸烟,不随地吐痰,不吃东西,不乱丢垃圾,不准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画;

第四十八条 不可野蛮操作计算机,如用力敲击键盘、鼠标等;

第四十九条 不得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诽谤、攻击他人的言论和损毁他人的声誉;

第五十条 不得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散布不当言论,影响学校声誉或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第五十一条 不得利用电脑或其他信息技术传播电脑病毒或非法进入他人电脑系统;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机房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不得浏览、制作黄色网站、网页,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黄色淫秽影片、图片、文章等。

第五十三条 爱护机房设施,爱护公物及他人的物品,不乱摸乱动,不准击打室内的桌凳、机器、地面、墙壁等;严禁动用机房内的其它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改动或移动机房内的电源、空调、机柜、终端、双绞线等;不得碰动机器后的网络电缆线、电源线、电源插座;严禁私自拆卸配件、更改设置参数、添加口令、删除文件;

第五十四条 学院师生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机房的上网服务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五条 学院师生不得利用学校计算机机房进行下列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故意制作或者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

(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的;

(三)进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的。

第五十六条 学院师生不得在学校计算机机房利用网络游戏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计算机机房在为本校师生提供上网服务时,实施使用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巡查制度,发现上网者有本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所列行为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十八条 学院计算机机房应当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和消防安全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明火照明和吸烟并悬挂禁止吸烟标志;

(二)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不得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

(四)使用期间禁止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第五十九条 如遇计算机和其它设备发生故障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向指导教师报告,听候机房管理员安排;

第六十条 上机结束后,把凳子摆放整齐,做好机位周围的清洁工作并离场。

第七章 学生实践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场地使用与管理:

1、大学生活动中心是学生团体的固定活动场所,是大学生实施素质拓展计划的基地,隶属院团委,由专人负责日常使用管理。

2、活动中心使用安排上遵循院级活动优先,兼顾系级活动、社团活动的原则。

3、使用单位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利用场地开展各项健康有益的活动。

4、使用大学生活动中心,需填写“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提前五日送交院团委,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送交活动中心管理人员予以协调安排。

5、每次开展活动,使用单位必须明确2名场地使用负责人(至少有1位老师)。 

第六十二条 设备使用与管理

1、使用中心的音响、灯光等设备时,除中心安排的专业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2、中心其它设备,非批准范围内的,不准私自动用,如有违反,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被损坏的物品必须按原价赔偿,如有丢失按原价双倍赔偿。

3、任何部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任何设备带离活动场地。

4、如遇到人为原因造成设备、座椅等财产损坏,活动组织单位应按原价的3倍赔偿,并责罚该活动组织停用一学期。

第六十三条 活动纪律与行为准则

1、活动内容要健康向上,不得进行违法活动。

2、入场者穿戴要整齐、大方、得体,不许穿拖鞋和袒胸露背的衣服进入场地。

3、不得在场内大声喧闹,不得有任何不文明行为。

4、入场者要自觉服从中心管理人员的安排。

5、管理人员要文明服务,礼貌待人,协调安排中心的使用,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6、对于违反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不听规劝者有权清除出场;造成严重后果者,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院团委,并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范

1、院团委根据中心需要,配齐、配全防火防盗等设施设备,中心管理人员要定期进行检修,如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解决。

2、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玻璃门窗和各种设备、设施、线路,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得延误。

3、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接线、拉电和安装其他电器设备,不得乱涂乱画。

4、室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一切有可能危及安全的火种、化学药品等入内。

5、工作人员要做好值班管理登记情况记录,保护好室内物品,做好各项安全防卫工作。

第六十五条 室内卫生管理

1、中心卫生采取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活动结束后要按照工作人员的有关要求进行卫生清理或设施整理等。

2、使用中严禁随地吐痰、吃瓜子、乱扔纸屑,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3、日常卫生由工作人员负责,要确保室内卫生清洁、干净

第八章 毕业生外出实习安全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学生工作办公室要进一步强化在读大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加大对毕业生外出求职实习安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特别要加强对求职实习学生安全、考勤等方面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毕业生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和用人单位的附加条款,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必须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不触犯国家法律及治安处罚条例,维护当代大学生的荣誉和尊严。

第七十条 学生在整个外出求职实习过程中,应遵守相关部门的纪律和规定,把实习安全放在首位。另外,毕业实习的地点比较分散,注意管好、照顾好自己;注意饮食卫生安全,防止食物中毒;重视贵重物品的保管;注意交通安全;严防发生被盗、被抢、食物中毒和意外伤害事故;与家人、学校、同学常保持沟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过程中,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条例。

第七十二条 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仍要遵守学校《学生手册》及各项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有损坏学校形象的行为发生。

第七十三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应征得家长、接收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同意;学生在往返学校与用人单位途中,由学生自负一切安全责任。

第七十四条 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返校,本人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准时返校。

第七十五条 学生保证不以外出求职实习为名不在学校或不参加正常学习,若有不实,按学校相关管理条例处理。实习学生所提供的一切信息要真实有效,并提供学校能及时联系上地址和电话,如因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本人负责。实习单位或岗位若有变动,学生本人应及时告知学校。

第七十六条 学校有权不定期组织跟踪学生外出求职实习情况,一经发现情况不实者,将取消外出求职实习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七十七条 学生在外出求职实习期间,学校不负责学生的监管权,学生在求职实习期间的人身财产、一切言行举止、一切安全责任由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实习单位共同承担。

第七十八条 学生申请外出求职实习需填写安全协议书,未填写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本审批表经学生家长、学生本人签字后即视为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已完全同意上述各条款内容,无任何异议。

第九章 学生节假日及双休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双休日(含节假日)学生遇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学生或学生干部应及时向学校保卫科或学生处汇报。

第八十条 任何学生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歌舞厅、游戏厅、迪厅、网吧、台球室、溜冰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违者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学生自己承担,同时学校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学生在双休日(含节假日)外出参加勤工助学、社会实践、参观、郊游等活动,必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活动种类、时间、地点、交通方式、联系方式等,由学生处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在学生处备案,活动后24小时内将活动情况汇报辅导员。

第八十二条 学生在双休日(含节假日)集体出行、旅游、郊游、参观、考察等活动的,按如下规定进行:

1、首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外出的原因、参加人数、所去地点、往返时间、组织和交通方式等情况,呈报学生处审批。

2、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带队人并要制定具体的安全防范措施。学生要听从指挥,服从管理,按时返校。

3、如在校内或外出活动时发生意外事故,要全力组织抢救并及时报当地公安部门或作出相应处理,努力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并及时与学校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4、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负责任。

5、严禁私自组织春游、严禁下河(塘)游泳,违者后果自负,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学生双休日(含节假日)外出或返家必须选择车况、性能良好的交通工具,任何人不得包车、包船,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人身或财产安全。

第八十四条 所有学生双休日外出后需及时返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主动向辅导员请假,说明情况后尽快返校。凡未经批准在校外留宿的学生,一切后果自负。未经许可一律不得留客在校住宿,严禁男女生互窜寝室,违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八十五条 学生进出校门禁止翻越院墙、门窗。凡翻越院墙、门窗过程中或翻出后发生意外,由学生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十六条 凡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现火灾、偷盗、打架、交通事故、自伤自残等危害人身安全和有损公共安全、个人财物的事件者,要及时向辅导员、有关部门报告。因知情不报而造成更大损害者,要追究知情者的相应责任。各部门和辅导员在得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章防火防电防盗防骗安全处理

第八十七条 防火防电:

1.严禁在实验室、宿舍等场所生火、玩火,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室内走廊焚烧纸张等物。

2.严禁在床上吸烟、将带火的烟头、火柴梗等乱扔。

3.严禁燃点蜡烛、油灯,使用液化气灶、煤炉、酒精炉。不得使用热得快、电热杯、电热壶、电炉、电热取暖器、电饭煲、电磁炉、微波炉、电热毯等电热电暖器具。

4.严禁私存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物品。

5.严禁私接电线、私装电灯及其他电气设备。不得在电线、电器上搭挂物品。不得用电灯等电器烘烤物品及在床上使用台灯。
6.从事实(化)验工作的人员,必须熟悉化学危险物品的防火安全知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7.化学危险物品要分类存放在专用橱柜内,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混存,每种物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和贮存条件,规定限额,一般不得超过一周用量,实验台、工作台不准堆放易燃、易爆药品。

8.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定期进行检查,严禁乱拉乱接电源。

9.实验室内,必须严格控制明火,确需动用明火的,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10.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做好安全处理,下班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气源,消除火种,当班人员需要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11.经常学习防火、灭火知识,懂得一般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第八十八条 防盗

学生宿舍常见的盗窃方式:“顺手牵羊”;乘虚而入;“钓鱼”;撬门扭锁;翻窗入室;溜门行窃;偷配钥匙,开锁进门;以找人为名,借机行窃。尤其在新生入学、老生毕业宿舍较乱时;放假前和假期中;上课和上晚自习宿舍无人时;夏秋季节打开门窗睡觉时以及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外来人员剧增时极易发生盗窃事件:

1.最后离开的同学要养成随手关门、窗的习惯。
2.未经允许,严禁留宿他人。对形迹可疑的陌生人应提高警惕。
3.值班员及活动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同学们要支持并尊重值班人员。

第八十九条 防骗

 1.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手机、现金、银行卡等不要轻易借给他人,银行卡的密码要切实保密。
2.在柜员机上取款时,警惕身边的人,切忌与陌生人交谈,同时要防止他人故意转移你的视线。银行卡取出后要核对,谨防他人将卡调包。
3.不要相信手机上“中奖”或“您在某地刷卡消费多少元,如有疑问请尽快与我们联系”之类的短信,不要轻易在网上汇款购物。
4.入学后应将老师电话告之家长,并告之家长不要轻易相信不相干人的来电内容(如重病、车祸等),如有疑问,家长应直接与学生和老师联系。
5.不要轻易相信上门推销的各种物品,以防上当。
6.一旦受骗应及时报案,并向公安人员说明以下情况:一是受骗的时间、地点、过程;二是诈骗分子的年龄、体貌特征、衣着、口音;三是诈骗手法、骗取的财物及其名称、数量;四是诈骗分子与之交谈的内容、暴露的社会关系等。
7.同学间相互关心,主动提供线索,一旦发现,要将其扭送公安机关。

第九十条 防抢

 1.不外露或炫耀随身携带的贵重物品,单独外出不宜带过多的现金;

2.尽量不要独自外出,注意结伴而行;

3.不要独自在偏远、阴暗的林间小道、山路上行走,不到行人稀少、偏僻的地方,避开无人之地;

4.尽量避免深夜滞留在外不归或晚归;

5.穿戴适宜,尽量使自己活动方便;

6.单身时不要显露出过于胆怯害怕的神情。

7.遭遇抢劫时,一是鼓足勇气,壮起胆子,从心理上压倒对方;二是“丢卒保车”,以保护生命安全为原则;三是看清并记住对方的身高、体形、发型、脸型、口音、车型、车牌号等特征;四是及时报警,协助破案。
第九十一条 防食物中毒

1.防食物中毒,如细菌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有毒动植物中毒。

2.不乱食用学生食堂以外的食物、小吃等。

3.夏季如有剩余的饭菜等食物,不要放在温度较高的宿舍、教室里,摊开存放,下一顿吃时要彻底加热。
4.对于酒醉、盐泡的各种虾蟹、生鱼及半生不熟的烧烤等,最好不吃。
5.食用凉菜、瓜果、蔬菜要认真清洗、消毒。

6.注意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7.防海产品中毒,不买、不吃腐烂、变质的海蟹类产品。

第十一章 事故处理

第九十二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学校、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九十三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九十四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九十五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十六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院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院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九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八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张榜公布,按照学校规定,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九十九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第一〇〇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院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一〇一条 凡经学院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院教学、生活秩序。

第一〇二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院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院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一〇三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院承担的意外死亡,学院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院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一〇四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院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院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院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院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一〇五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院应报请学校及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一〇六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院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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